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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1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丁学锋与烟台金苹果置业有限公司、烟台晟锦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学锋,烟台金苹果置业有限公司,烟台晟锦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凯润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907号之一原告:丁学锋,男,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烟台金苹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霞光路3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686228012680。法定代表人:李进起,总经理。被告:烟台晟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人民医院西金苹果绿苑商业街南区C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686200005097。法定代表人:任川川,总经理。被告:烟台凯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栖霞市人民医院西金苹果绿苑商业街南区C座D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686200007628。法定代表人:杨帅,总经理。原告丁学锋与被告烟台金苹果置业有限公司、烟台晟锦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凯润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学锋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烟台金苹果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保全金额20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丁学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烟台金苹果置业有限公司位于栖霞市人民医院西金苹果绿苑商业街的2号楼102铺202铺(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C3-2)、2号楼103铺203铺(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C3-3)、1号楼113铺201铺(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D3-7)、1号楼114铺202铺(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号D3-8)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栖国用(2007)第281883号);以上房地产的查封同时及于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查封期间三年,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出租、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该房地产权属。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了届满之日的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吴庆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春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