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6民初5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上海万业企业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周进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业企业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周进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5443号原告上海万业企业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吴淞江大道1号吴中出口加工区综合办公楼D号410室。负责人蔡素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顾国平,江苏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进文。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上海万业企业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万业苏州分公司)诉被告周进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万业苏州分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业苏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业企业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万业企业爱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纯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