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321民初3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金宝与常先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宝,常先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920号原告:孙金宝,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常先侠,女,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健康权纠纷原告孙金宝与被告常先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孙金宝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先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金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金宝负担。审判员  汪世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从春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