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孙金宝与常先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宝,常先侠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920号原告:孙金宝,男,196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常先侠,女,195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水,怀远县白莲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健康权纠纷原告孙金宝与被告常先侠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孙金宝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常先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金宝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金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金宝负担。审判员 汪世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从春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