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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3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石春雨与程琳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春雨,程琳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58号原告:石春雨,男,1984年3月10日出生。被告:程琳,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原告石春雨与被告程琳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石春雨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春雨撤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石春雨负担。审判员  梁庆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丛凌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