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3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罗先友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先友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03刑初13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先友,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5月13日被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同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8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同年7月1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依法逮捕,同日因病被郴州市看守所不予收押,同年7月14日经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0日经本院决定于同年7月24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依法逮捕。现押于郴州市看守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以郴苏检公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先友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侯回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先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罗先友与陈某1、尹某、杜某2、罗某2、陈某2、罗某3(均已判刑)等人商定以“广东三公”方式开设赌扬,从中抽头渔利,并先后多次到郴州市苏仙区马头岭乡高冲村等地开设赌场。开设赌场期间,该赌场由陈某1为主负责,所抽“水钱”按股东所占股份分配,其中被告人罗先友共分得6000元。同年10月,陈某1退出赌场,被告人罗先友继续与尹某等人另行开设赌场,并由尹某为主负责赌场事宜。开设赌场期间,被告罗先友与尹文龙等人先后来到郴州市苏仙区马头岭乡高冲村、白露塘镇塘湾村等地,组织参赌人员采用“广东三公”方式进行赌博,每局抽水100元至200元不等。赌场散场后,由尹某将抽得的“水钱”扣除开支后,对股东进行分红。期间,被告人罗先友共分得5000元。同年10月17日,该赌场被公安人员查获。另查明,2017年5月8日,被告人罗先友主动向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马头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还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先友将违法所得4000元退缴至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上述事实,经法庭调查,法庭辨论,被告人罗先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到案经过;2、证人杜某1、肖某、邓某、谢某、罗某1的证言;3、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4、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5、本院(2015)郴苏刑初字第131、132号刑事判决书;6、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2002)桂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7、桂阳县看守所所有人员信息;8、辨认笔录及照片;9、指认笔录及照片;10、同案犯陈某1、陈良喜、何某、尹某、陈某3、罗某2、杜某2、罗某3的供述;11、被告人罗先友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先友伙同他人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并组织大量参赌人员实施赌博活动,从中营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罗先友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先友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罗先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系从犯的指控意见得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先友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鉴于被告人罗先友案发后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且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先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二、被告人罗先友所退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三、继续追缴被告人罗先友违法所得7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中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 助理 何知霖代理书记员 罗 琴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