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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孟宪华、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华,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旭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2执44号申请执行人:孟宪华,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梁山县梁山街道北家属院。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635106-4,住所地济宁市高新区吴太闸路光府河桥东。法定代表人:晋学庆,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旭东,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宪华与被执行人山东摩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宪华未受偿300万元,经法院调查,无法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伯学审判员  马慧颖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邓敬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