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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申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某诉尹辉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228号张某:你因被告人尹辉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2014)唐刑初字第171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对被告人尹辉量刑轻,请求再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尹辉酒后因你家堆放的辣椒影响出路为由,先与你丈夫周某1发生厮打,被人劝开后离去。又闯入你家中,用木棍击打你胳膊及腰部,致你重伤一处,轻伤两处,七级伤残;砸坏你家电动车(经鉴定损失价值为630元)等物品。上述事实有你的陈述,被告人尹辉的供述,证人周某1、周某2、尹某等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尹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