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终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北美电器(珠海)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与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美电器(珠海)有限公司,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民终4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美电器(珠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唐家镇金凤路1号一期厂房三楼。法定代表人:王冬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运江,广州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王建,男,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北京科亿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浙江省台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图们经济开发区安商大街765号。法定代表人:金煐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柱,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C座2层215室。法定代表人:张雱,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秀丽,女,197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朝阳区。上诉人北美电器公司(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美电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图们惠人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们惠人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纪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6月22日,上诉人北美电器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运江、顾王建,被上诉人图们惠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伟、王柱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北美电器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图们惠人公司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ZL200780001269.X号“榨汁机”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驱动单元,所述驱动单元具有经过所述防水圆柱体的通孔而插入到所述多边形轴孔内的多边形轴,并以低速转动所述螺杆”,对于其中的“低速转动”,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全文并未作任何的数值或者数值区间的定义或解释,以至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理解转速值为多少才是低速转速,造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其他全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均不清楚,因此,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上存在错误。2、北美电器公司并非型号为AF-MJ05“ACAMANUALJUICER手动榨汁机”(以下简称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其是通过正常商业模式善意购得涉案产品的。北美电器公司与浙江达盛模具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盛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交易资料证明两公司之间执行的是定牌生产,即ODM模式,从合同内容可以看到,涉案产品的技术设计、生产、模具,包括该机器的专利都属于达盛公司所有,北美电器公司仅仅在该机器上贴上自己的商标而已,双方之间的行为从本质上属于北美电器公司向达盛公司购买产品的行为。北美电器公司属于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提供了合法来源,依法应免除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图们惠人公司辩称:1、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有“通过采用螺杆以很低的速度取代使用高速旋转刀而进行压榨,汁液、豆浆等中包含的各种营养和固有味道最大限度地得到保持”,由此可知,“低速”是相对于现有技术中的高速旋转刀的方式榨取汁液而言的,这一特征是清楚的。涉案产品在京东销售页面上也明确标明为手动榨汁机,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另外,上述主张在一审时,北美电器公司没有主张,超出了一审审理范围,二审不应予以审理。2、涉案产品的外包装箱、内包装箱、产品底部铭牌上均载明涉案产品的生产者为北美电器公司,涉案产品的说明书和保修卡上也写明生产者为北美电器公司,产品上标示的ACA品牌也为北美电器公司所有,涉案产品的3C认证证书上显示,北美电器公司为产品的生产商,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也明确了具有生产电器产品的范围,其提供的代工协议无法否认北美电器公司为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因此,应认定北美电器公司为涉案产品的制造者,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七十条的免赔条款。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世纪公司)述称:服从一审判决。图们惠人公司起诉请求:1、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2、北美电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涉案产品并销毁生产模具;3、北美电器公司赔偿我公司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包括律师费、公证费3万元,共计103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涉案专利的有关事实涉案专利名称为“榨汁机”,申请日为2007年4月27日,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24日,优先权日为2006年6月21日,专利号ZL200780001269.X,授权公告号CN101355897B,专利权人为金煐麒。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簿副本》显示,截止2016年5月20日,涉案专利权法律状态为有效,第十年度年费已缴纳。涉案专利公告授权的权利要求1如下:“一种榨汁机,包括:盖,所述盖具有在其上部分的一侧上形成的入口端口和在其内部分的中心处形成的旋转轴孔;外壳,所述外壳安装在所述盖的下部分上,并具有:导向爪,其在所述外壳的底部上形成;残渣出口端口和汁液出口端口,其在所述外壳的下端部分上彼此分开地形成;防水圆柱体,其具有通孔并在所述外壳的下端部分的中心处形成;以及压力排出通道,其环绕所述防水圆柱体的下部分形成;(涉案专利说明书相关记载为“形成环绕压力排出通道580的圆形导向爪550,使得网孔筒300的底环340插入并固定到导向爪550,以固定网孔筒300”,“磨碎的材料在网孔筒300的底环340处得到最后压榨。在这个过程中,大部分汁液经过网孔筒300的外壁上形成的网孔流到外面,然后通过汁液出口端口560排出,只有一部分汁液被推倒螺杆200的内环250和网孔筒300的内环插入孔380之间的缝隙中从而流到压力排出通道580。但是,由于压力排出通道580连接到汁液出口端口560,因此,这部分汁液最终通过汁液出口端口560排出到外面。如果压力排出通道580没有连接到汁液出口端口560,则在压力作用下被推到螺杆200的内环250和内环插入孔380之间缝隙中的汁液会溢出防水圆柱体530,并经过通孔520和多边形轴610之间的缝隙排出外壳。这可能会导致污染驱动单元600的电动机或减速器,并且渗透过榨汁机的外表面”。)螺杆,所述螺杆具有:上旋转轴,其在所述螺杆的上部分上形成以便以可旋转方式插入到所述旋转轴孔中;多个螺杆螺旋,其在所述螺杆的外表面上形成;内环,其在所述螺杆的下端处向下突出地形成并具有以可旋转方式插入到所述压力排出通道内的一个螺杆齿轮,在所述内环内部形成有用以在其中接收所述防水圆柱体的下部空间;以及下旋转轴,其在所述螺杆的下部分的中心处形成并且在其上形成有多边形轴孔;(涉案专利说明书相关记载为“在螺杆200的外表面上形成于网孔筒300的内部分接触的多个螺杆螺旋。在螺杆200的下端处,形成向下突出的内环250,该内环250上形成有一个螺杆齿轮280。在螺杆200的上部分的中心处形成的上旋转轴210插入到盖100的旋转轴孔120中以进行旋转。螺杆齿轮280作用为通过将驱动单元600的动力传送到旋转刷来转动旋转刷400。为了使旋转刷400清扫网孔筒300,刷架430构造为可进行旋转”。)网孔筒,所述网孔筒具有:网孔结构,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外壁上形成以将汁液排出到所述汁液出口端口;以及多个壁刀,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内表面上沿纵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涉案专利说明书相关记载为“在网孔筒300的内壁上,包括长刀和短刀的壁刀310以预订间距纵向突出。优选地,突出的壁刀的高度朝向壁刀的下部分而减小,使得当材料由螺杆200向下移动时壁刀310精细地压榨所述材料”。)旋转刷,所述旋转刷安装在所述外壳和所述网孔筒之间以进行转动,并具有刷架,在所述刷架中安装有用于持续清扫所述网孔筒和所述外壳的刷;以及驱动单元,所述驱动单元具有经过所述防水圆柱体的通孔而插入到所述多边形轴孔内的多边形轴,并以低速转动所述螺杆;(涉案专利说明书相关记载为“旋转刷400安装在外壳500和网孔筒300之间以进行旋转,并设置有刷架430,在该刷架430中安装有用于持续清扫网孔筒300和外壳500的刷子”。)其中,容纳所述螺杆的外壳沿纵向固定到所述驱动单元的上侧上,从而对放入到所述入口端口中的材料进行压榨、研磨并从其榨取汁液并将残渣排出。”(涉案专利说明书相关记载为“在榨豆浆的情况下,豆浆的一部分通过应变网320被排出网孔筒300,而豆浆的存留部分进一步被磨碎以通过压榨网330被排出网孔筒300。移动到网孔筒300中的材料在螺杆200和壁刀310的旋转作用下被强制向下运送的同时得以精细的磨碎及压榨。”)2014年12月17日,KIMYOUNGKI(中文名金煐麒,护照号GN148456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简称长安公证处)公证员面前签署授权书,授权图们惠人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占使用涉案专利并以图们惠人公司的名义进行专利维权,使用期限自2013年1月1日至涉案专利保护期届满。长安公证处公证员对KIMYOUNGKI护照的原件与复印件文本相符进行了公证证明。图们惠人公司提交了(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953号行政判决书、(2013)高行终字第123号行政判决书,用以证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953号行政判决和(2013)高行终字第123号行政判决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所述网孔筒具有:网孔结构,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外壁上形成以将汁液排出到所述汁液出口端口;以及多个壁刀,其在所述网孔筒的内表面上沿纵向形成以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的文字表达的确容易产生“多个壁刀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的歧义,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应当能够认识到此处所描述的“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的应当是“网孔筒”而非“多个壁刀”,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能够理解“网孔筒插入到所述导向爪内”是涉案专利毫无疑义地确定的唯一正确的技术方案,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技术方案以解决其问题并达到有益技术效果。上述事实有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北美电器公司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的图们惠人公司提交的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证书》、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涉案专利的《专利登记簿副本》、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4878号公证书、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14)京长安内民证字第14877号公证书、(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953号民事判决书、(2013)高行终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二、关于图们惠人公司指控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北美电器公司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有关事实2015年12月17日,经图们惠人公司申请,图们惠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长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使用长安公证处的计算机在互联网进行操作,长安公证处对操作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275号公证书(简称第32275号公证书),其中显示: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域名jd.com的主办单位为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2015年12月17日,图们惠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长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使用长安公证处的计算机在互联网进行操作,长安公证处对从互联网上浏览、购买、打印网页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266号公证书(简称第32266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5年12月17日,图们惠人公司在“京东网上商城(www.jd.com)”网站上以网络购物的方式订购了本案涉案产品。填写的收货人信息及地址为“李茹茵北京朝阳区四环到五环之间东四环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支付及配送方式为“货到付款”,订单号115XXXXXXXX,涉案产品的价格显示为329元。2015年12月21日,图们惠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长安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大成国际中心C座六层接收由第32266号公证书公证订购过程的订购物品,长安公证处对接收订购物品的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并出具(2015)京长安内经证字第32282号公证书(简称第32282号公证书)。其中显示:2015年12月21日,李茹茵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大成国际中心C座收到自称京东快递送货人员递送的三件包裹,其中包括涉案产品。然后以刷卡方式支付了购买上述物品的货款共计1127元,并取得刷卡凭证一张。长安公证处对接收到的原汁机进行了封存。在本案一审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各方当事人对第32266号公证书中公证购买的涉案产品进行了勘验。涉案产品包装箱载有“ACAMANUALJUICER手动榨汁机”字样,并印有“品名:手动原汁机;型号:AF-MJ05;产地:中国台州;北美电器公司(珠海)有限公司;地址:中国珠海市香洲区唐家镇金凤路1号1期厂房3楼”等字样。涉案产品主机底面上贴有产品标签和合格证,其上均标有“ACA”,产品标签、说明书、售后指南单上均标有“北美电器公司(珠海)有限公司或ACA”字样,且并未标注其他市场主体。涉案产品为一款具有榨汁功能的手动电器产品,包括如下技术特征:主机身上由下至上、由外而内依次安装有汁渣分离杯、旋转刷、滤网、螺旋推进器和前体盖,此外还带有推料棒、量杯等附件。所述前体盖的上部分的一侧上有一个入口端口、在盖底中心处有一个轴孔;所述汁渣分离杯安装在所述前体盖的下方,该汁渣分离杯的内底中心处有一个带有通孔的防水圆柱体,防水圆柱体周围环绕有带卡口的环形壁状突起,在防水圆柱体和环形壁状突起之间环绕防水圆柱体形成一道环形凹槽并与汁液出口端口相连通,汁渣分离杯外壁下端有彼此分开的残渣出口端口和汁液出口端口;所述螺旋推进器顶端中心带有轴,在组装时该轴插入到上述前体盖的盖底中心处的轴孔中并处于可旋转的状态,螺旋推进器外表面上环绕有多道螺旋,螺旋推进器下端有向下突出的内环,内环表面均匀分布有一圈轮齿,在组装时该圈轮齿插入到上述汁渣分离杯内底的环形凹槽中并处于可旋转的状态,在所述内环内部形成有用以在其中容纳汁渣分离杯内底中心的防水圆柱体的下部空间,在该下部空间中有一个中心处为多边形轴孔的下旋转轴;所述滤网组件由一网孔筒和一旋转刷架组成,网孔筒外壁上均具有网孔结构,可以在工作时将汁液排出到上述汁液出口端口,网孔筒内壁上有多条长条状凸起,滤网底环外延上有一个块状凸起,在安装时滤网底环可以完全插入到上述汁渣分离杯内底上的环形壁状突起内,而且当滤网底环插进时,上述底环外延上的块状凸起正好卡进环形壁状突起的卡口中,使得滤网因此被相对固定在汁渣分离杯的内底上,二者之间不能发生相对转动。所述旋转刷安装在上述汁渣分离杯和滤网之间,由螺旋推进器内环表面的一圈轮齿传送主体的动力以进行转动,并具有刷架,在所述刷架中安装有用于持续清扫所述汁渣分离杯和果汁网的刷片;所述主机身具有经过上述防水圆柱体的通孔而插入到螺旋推进器下部空间中下旋转轴上的多边形轴孔内的多边形轴,并可以以手动转动所述螺旋推进器;安装时,容纳上述螺旋推进器的汁渣分离杯沿纵向固定到上述主机身上,从而对放入到上述入口端口中的材料进行挤压压榨获取汁液并将残渣排出。在一审勘验过程中,北美电器公司表示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相对比存在如下区别:涉案产品的壁刀没有像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的完全插到导向管内,因此不相同也不等同。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明确表示认可京东网上商城(www.jd.com)是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经营的网站,亦认可涉案产品是从京东网上商城上销售出去的,也认可京东世纪公司存在销售涉案产品行为,但认为京东世纪公司销售涉案产品有合法来源。北美电器公司表示第32266号公证书不能证明其存在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在其他网站上销售的情况不是其销售行为。上述事实,有第32275号公证书、第32266号公证书、第32282号公证书、一审勘验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三、关于图们惠人公司计算索赔数额及合理支出的事实图们惠人公司为证明其索赔数额,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3:北美电器公司在全国各地拥有多家专卖店,在珠海、中山拥有超过30万平方米的生产基地;证据10:北美电器公司在京东商城上评价数为64个,其他各大电商网站和实体店的销售情况无法查明。证据14-16:北美电器公司在1号店、天猫商城、当当网等多家网络销售渠道销售涉案产品等。另外,为证明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图们惠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1:发票号码为27123952号的公证服务费发票,载明图们惠人公司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支付公证服务费38640元,开票日期为2016年1月4日,图们惠人公司明确表示上述公证服务费系为本案及另外七起案件取证而一并支付的,在本案中其主张为调查、制止侵权所支出合理费用中的公证费为4830元。证据12:发票号码为№12036126号的律师费发票,载明图们惠人公司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25000元,开票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用以证明图们惠人公司为制止北美电器公司侵权而支付的本案律师费为25000元。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图们惠人公司表示其在本案中提出赔偿数额100万元系综合考虑其提交的赔偿证据及北美电器公司的规模、渠道销售等数据,并据此主张依据法定赔偿来确定赔偿数额。北美公司表示对证据11-1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数额有异议,根据该证据无法认定涉案金额,对证据13-16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图们惠人公司提交的关于索赔和合理支出的证据及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四、关于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抗辩的有关事实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一份证据即商品下架截图,用以证明其已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图们惠人公司和北美电器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上述事实,有京东世纪公司提交的证据及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五、关于北美电器公司抗辩的有关事实北美电器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用以证明涉案产品的生产者另有他人以及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1、北美电器公司作为需方与供方达盛公司就需方委托供方生产或加工“ACA”牌产品等事宜签订的《定牌生产合同》;2、《ACA定牌产品价格确认单》;3、达盛公司提供的产品物料清单;4、达盛公司提供的报价单和营业执照资料;5、达盛公司提供的涉案产品专利证书;6、送货单、发票;7、《关于定牌生产产品涉嫌侵权的函》、邮寄凭证及工商公示企业信息。上述证据1、3,图们惠人公司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2证明目的无法实现,证据4中的专利是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后申请的,与本案无关,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可,证据6的收货单位不是北美电器公司,对其证明目的不认可,同时对证据7中的函件真实性无法确认。上述事实,有北美电器公司提交的证据及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专利目前为有效专利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图们惠人公司经涉案专利权人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被控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北美电器公司应为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商。北美电器公司未经图们惠人公司的许可,制造、销售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被控侵权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图们惠人公司损失的民事责任。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应当就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图们惠人公司明确表示仅要求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故对于图们惠人公司针对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京东世纪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北美电器公司赔偿图们惠人公司损失具体数额的问题,一方面,根据图们惠人公司提交的证据既无法确定其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又无法确定北美电器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而且也没有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且北美电器公司并未提交相应销售单据,亦均无法确定北美电器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对图们惠人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北美电器公司赔偿损失10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北美电器公司应当赔偿图们惠人公司损失50万元。图们惠人公司主张3万元的合理开支予以支持,北美电器公司亦应当予以赔偿。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规定,判决:一、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二、京东世纪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三、北美电器公司立即停止侵犯涉案专利权的行为;四、北美电器公司赔偿图们惠人公司损失50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3万元,合计53万元;五、驳回图们惠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补充提交证据,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另查,北美电器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未提出本专利权保护范围不清楚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起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显示、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本案中,涉案专利权的状态目前为有效,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涉案专利权人金煐麒对图们惠人公司进行了合法授权,故图们惠人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侵权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在解释权利要求时,既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北美电器公司上诉提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驱动单元,所述驱动单元具有经过所述防水圆柱体的通孔而插入到所述多边形轴孔内的多边形轴,并以低速转动所述螺杆”,对于其中的“低速转动”,权利要求书以及说明书全文并未作任何的数值或者数值区间的定义或解释,以至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法理解转速值为多少才是低速转速,造成本专利权利要求1以及引用权利要求1的其他全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均不清楚。上述主张北美电器公司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虽然未作为抗辩理由提出,但是在当事人对此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如不予以澄清,将对涉案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定产生影响。因此,在北美电器公司、图们惠人公司均针对该争议充分发表了意见的基础上,本院认为,对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低速转动”技术特征,说明书中记载了“用于本发明中的减速器作用为减小电动机的旋转速度,并使得螺杆相比于传统榨汁机的螺杆以很低的速度旋转”“通过采用螺杆以很低的速度挤榨取代使用高速旋转刀而进行压榨,汁液、豆浆等中包含的各种营养和固有味道最大限度地得到保持,并有可能进行广泛的汁液榨取而与蔬菜和水果的种类无关。”通过阅读说明书,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理解“低速转动”是相对于现有技术中高速旋转刀而言的,其含义是清楚的,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是可以确定的。因此,北美电器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判定涉案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将图们惠人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与涉案产品技术方案所对应的全部技术特征逐一进行比较。如果涉案产品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则其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鉴于北美电器公司对于涉案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未提出其他异议,本院对于一审法院关于涉案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了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的认定予以确认。北美电器公司上诉主张其仅为涉案产品的销售商,而非生产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明确标有“北美电器公司(珠海)有限公司”字样;涉案产品主机底面的产品标签、说明书、售后指南单上均标有“北美电器公司(珠海)有限公司”或“ACA”字样;涉案产品的3C认证证书上显示,北美电器公司为产品的生产商,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也明确了具有生产电器产品的范围。北美电器公司提交的《定牌生产合同》没有标注合作产品的型号,无法确认是否涉及涉案产品。即便该合同确实涉及涉案产品,从合同内容来看,美澳塑胶制品厂应系接受北美电器公司的委托、按照北美电器公司的要求定牌加工“ACA”原汁机产品,北美电器公司与美澳塑胶制品厂之间是委托加工合同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就知识产权相关问题的约定仅在合同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对于图们惠人公司提出的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主张,北美电器公司应当承担涉案产品制造者的法律责任。因此,北美电器公司未经图们惠人公司的许可,制造、销售了侵犯涉案专利权的涉案产品,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图们惠人公司损失的民事责任。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第二款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对于北美电器公司赔偿图们惠人公司损失具体数额的问题,根据图们惠人公司提交的证据既无法确定其因被侵权所受到实际损失的具体数额,又无法确定北美电器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而且也没有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且北美电器公司并未提交相应销售单据,亦均无法确定北美电器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的具体数额。因此,应当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一审法院在考虑涉案专利类型、技术贡献、北美电器公司规模、销售情况等因素确定北美电器公司应当赔偿图们惠人公司损失60万元及图们惠人公司主张3万元的合理开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是适当的,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北美电器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由北美电器(珠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岑宏宇审判员 马 军审判员 戴怡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季依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