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魏家秀与杨家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家秀,杨家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077号原告:魏家秀,女,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龙,资阳市雁江区雁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家义,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家秀与被告杨家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家秀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家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家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魏家秀负担。审 判 长 杨红军审 判 员 梁小龙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