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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魏家秀与杨家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家秀,杨家义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1077号原告:魏家秀,女,1969年4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龙,资阳市雁江区雁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家义,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家秀与被告杨家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家秀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家秀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家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700元,由原告魏家秀负担。审 判 长  杨红军审 判 员  梁小龙人民陪审员  姚金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