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黎克臣与郭矿天、郑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黎克臣,郭矿天,郑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1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黎克臣,男,197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圣峰、王穹辽宁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矿天,男,1977年1月2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彦,女,1982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婕辽宁伯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黎克臣因与被上诉人郭矿天、郑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90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案由如何确定?双方当事人是基于何原因签订了承诺书?被上诉人郭矿天在一、二审中对于承诺书的签字予以否认,且在一审时同意进行笔迹鉴定后又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90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黎克臣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王淑兰审判员王良家审判员缪明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丁艺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