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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执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701庄国芳与许帮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国芳,许帮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7执701号申请执行人:庄国芳,女,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许帮为,男,198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庄国芳与许帮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7年2月20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7月2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处了解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4月11日、6月14日及2017年7月26日多次通过电话联络申请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均未接通电话。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多次与申请执行人联系,均未能联系到申请执行人,现本案已满六个月审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修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