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2民初4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曾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曾荣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2民初4426号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安县江安镇金盾公寓2-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3060313172E。法定代表人:黄秋阳。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云,男,196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南溪县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曾荣平,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荣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曾荣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曾荣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四川和黄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岳冬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