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田俊志与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俊志,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472号原告:田俊志,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经济开发区春光街万泽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铃木贵博,总经理。原告田俊志与被告赤峰博爱皮革箱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田俊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田俊志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由原告田俊志负担。审判员 王晓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海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