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刑更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宁振铜犯非法经营单位犯罪、非法经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宁振铜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刑更272号罪犯宁振铜,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铜川市人,大学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川刑终字第559号刑事裁定,以被告人宁振铜犯非法经营罪单位犯罪、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万元。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宁振铜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宁振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3个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宁振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部分财产刑,狱内消费较高,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宁振铜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柱华审判员 陈 静审判员 吕晓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唯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