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谭国芬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执43号被执行人:谭国芬,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江门市新会区。现正在四会监狱服刑。被执行人谭国芬犯诈骗罪一案,本院(2016)粤07刑初5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谭国芬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谭国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谭国芬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谭国芬至今未能全部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另本院依法到本市辖区金融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对被执行人谭国芬的财产进行调查,扣划被执行人的存款2906.87元和轮候查封其与谭悦培、谭根稳共有的新会碧桂园和院三街32号908房屋其占有的份额和查封其名下的号牌号码为粤J×××××丰田牌车辆因暂时无法查找无法处置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谭国芬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谭国芬现正在四会监狱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谭国芬现在监狱服刑,没有经济来源。本院已先后作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和将谭国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穷尽调查手段亦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友华审判员 陈耀强审判员 周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伍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