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1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0
案件名称
广元市利州区强胜建筑材料租赁站与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马瑜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强胜建筑材料租赁站,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马瑜杉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11民初651号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强胜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大石镇大石村*组。注册号510802600187076(1-1)。经营者:李章成,男,汉族,1973年11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苑乔,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潘宁,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泸州市纳溪区永宁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109365。法定代表人:周远素,公司负责人。被告:马瑜杉,男,汉族,1985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强胜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四川省泸州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马瑜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强胜建筑材料租赁站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强胜建筑材料租赁站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强胜建筑材料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879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广元市利州区强胜建筑材料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黄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