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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3执6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关于姚亮、胡大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亮,胡大鹏,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3执6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姚亮,男,198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合众人寿保险公司员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胡大鹏,男,197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郭勇,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姚亮与胡大鹏、郭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安徽省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有关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胡大鹏位于淮南市田家庵区嘉鹏领城36栋1003房屋。4、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5、本案执行标的额463937元,执行费6859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坤审判员 吴雪松审判员 蔡兆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