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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1执异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邓某等与曹某、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军,刘敬元,邵明的,郭志民,刘艳明,邓某,邓苗苗,邓刘氏,曹某,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异字第15号异议人李艳军,男,43岁,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伦掌乡众乐村。异议人刘敬元,男,30岁,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北郭乡邓庄村。异议人邵明的,男,58岁,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铜冶镇南鲁仙村。异议人郭志民,男,45岁,汉族,住河北省魏县邯郸市张二庄乡北善村异议人刘艳明,男,46岁,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许家沟乡西子针村。申请执行人邓某,男,30岁,汉族,住涡阳县涡阳县陈大镇尹庄行政村西邓自然村。申请执行人邓苗苗,女,28岁,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邓刘氏,女,汉族,73岁,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曹某,男,52岁,汉族,河南省内黄县田氏乡滑河屯村。被执行人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文昌大道与铁西路交叉口西。申请执行人邓某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曹某、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亳民一终字第0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2017年5月8日裁定对被执行人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豫E****、豫EN****8、豫****7、豫E****、豫EJ****2汽车予以查封。现上列异议人以被查封车辆系异议人实际拥有所有权为由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本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已被我院查封的豫E****、豫EN****、豫EE****、豫E****、豫EJ****车辆,经管理部门审查登记在安阳市正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对于已登记的机动车等特定动产权属,应按照相关管理部门登记为判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7条之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异议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涡阳县人民法院依法起诉。审判长 范 勇审判员 李显峰审判员 杜运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尹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