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执20号申请执行人: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刚,北京德恒(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焦鲁博,山东众成清泰(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治国,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吉民初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新疆汇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敦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是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吉民初48号民事判决,现指定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艳审判员 周立平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XXX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