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4民初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春香、张海江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春香,张海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4民初811号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职务:理事长住址:焦作市解放东路2859号被告:陈春香,女,汉族,1969年3月19日出生,住焦作市马村区。被告:张海江,男,汉族,1977年3月13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陈春香、张海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立案。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6元,由原告焦作市马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娟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柴英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