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4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小杰与闫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杰,闫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1025号原告:杨小杰,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华亭县人,住华亭县。被告:闫小刚,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华亭县人。原告杨小杰与被告闫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小杰无法提供被告闫小刚具体住址和联系方式。原告杨小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杨小杰承担。审判员 邓素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