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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4民初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小杰与闫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杰,闫小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4民初1025号原告:杨小杰,男,汉族,1979年10月20日出生,华亭县人,住华亭县。被告:闫小刚,男,汉族,1983年1月16日出生,华亭县人。原告杨小杰与被告闫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杨小杰无法提供被告闫小刚具体住址和联系方式。原告杨小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杰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杨小杰承担。审判员  邓素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红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