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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1民初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廖书勤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书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21民初719号原告:廖书勤,男,1982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泉任,广西寿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蟠桃路13号。负责人:李殷,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华,女,1981年4月1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敏,女,1990年6月9日生,汉族,银行职员,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书勤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朔县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书勤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书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书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廖书勤负担。审 判 员 王颜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谋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