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张绪惠与曾修清、张绪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绪惠,曾修清,张绪庆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865号原告:张绪惠,男,196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曾修清,男,196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张绪庆,男,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原告张绪惠与被告曾修清、张绪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张绪惠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绪惠以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绪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绪惠负担。审判员 刘巧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凤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