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关焕刚与宋孝义、邵启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焕刚,宋孝义,邵启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710号原告关焕刚,男,回族,1977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马刚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孝义,男,汉族,45岁,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邵启福,男,汉族,50岁,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关焕刚诉被告宋孝义、邵启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应预交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关焕刚撤回对被告宋孝义、邵启福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世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楚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