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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关焕刚与宋孝义、邵启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焕刚,宋孝义,邵启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710号原告关焕刚,男,回族,1977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代理人马刚强,河南世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孝义,男,汉族,45岁,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邵启福,男,汉族,50岁,住河南省宁陵县。原告关焕刚诉被告宋孝义、邵启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应预交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关焕刚撤回对被告宋孝义、邵启福的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世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楚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