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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10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上海豪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福豪装饰木制品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豪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福豪装饰木制品厂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10686号申请人:上海豪派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宏平,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宇,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安峰,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福豪装饰木制品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李水林。上列当事人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案外人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处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00000元,并已于2017年7月27日为此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福豪装饰木制品厂在案外人嘉定区江桥镇人民政府处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300000元。本案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燕枫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卜文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做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