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双龙、贾士丰等与孙朋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龙,贾士丰,孙朋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3民初192号原告:刘双龙,男,1986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原告:贾士丰,男,1989年4月3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孙朋帅,男,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安国市。原告刘双龙、原告贾士丰与被告孙朋帅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双龙、原告贾士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朋帅经本院公告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双龙、原告贾士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二原告工人工资款人民币181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原告与被告属劳务关系,截至2015年2月14日止,被告累计欠二原告工人工资为人民币18100元,许诺2015年3月19日前一次性付清,现还款期限已过,被告拒不还款,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被告孙朋帅经本院公告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无文字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二原告与被告系劳务关系,被告欠二原告工资18100元未给付。被告为二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孙朋帅欠刘双龙、贾士丰工人工资18100元(壹万捌仟壹佰元整)于2015年3月19日前一次付清。”上述事实,有二原告当庭陈述及欠条一张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二原告随被告打工,被告向二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二原告工资款18100元事实清楚,被告应按约向二原告履行给付义务,故对原告刘双龙、原告贾士丰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经合议庭合议,判决如下:被告孙朋帅给付原告刘双龙、原告贾士丰工资款181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孙朋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王建立审判员 刘 雨审判员 丁凤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