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4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思俊申请执行戎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思俊,戎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4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张思俊,男,197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北段。被执行人戎华明,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绵阳市安州区人,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罗胜南街。本院在执行张思俊申请执行戎华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思俊撤销执行申请,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2016)川0724民初1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廖小东人民陪审员 姜久洪人民陪审员 唐成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赵涣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