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3民初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389号原告: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大龙山镇永林社区。法定代表人:汪小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刚,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安徽晨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透堡镇北街村旧车站。法定代表人:林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存山,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菱北西路花亭综合楼2#楼。法定代表人:胡转林。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永忠,该公司科长。原告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纵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庆市华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980元,减半收取计12990元,由原告安庆中交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马利平审 判 员 胡 艳人民陪审员 江生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胡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