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5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子支行与刘某、赵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子支行,刘某,赵某,董某,孙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5180号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子支行,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城子乡乡政府西。负责人:张树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内蒙古正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赵某,女,1961年8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董某,男,1969年7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孙某,男,1989年4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赤峰松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子支行诉被告刘某、赵某、董某、孙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宋超二0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刘伟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