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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2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周霞与魏基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霞,魏基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2204号原告:周霞,女,1978年5月4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征,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基坤,男,196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睿健,天津融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霞与被告魏基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霞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龙飞人民陪审员  钟 强人民陪审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