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822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秀侠与张庆武、刘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侠,张庆武,刘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2民初275号原告:王秀侠,女,1967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岭县。被告:张庆武,男,1969年5月25日生,汉族,工人,住通榆县。被告:刘文娟,女,1963年5月25日,汉族,工人,住通榆县。原告王秀侠与被告张庆武、刘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王秀侠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秀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秀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王秀侠负担。审 判 长  薛向瑞审 判 员  刘绍军人民陪审员  韩喜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佳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