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4执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申请执行王志强、陈俊清一审一案拍卖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王志强,陈俊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4执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负责人:罗元被执行人:王志强被执行人:陈俊清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远县支行与王志强、陈俊清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于2017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偿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志强、陈俊清所有的坐落威远县严陵镇房屋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周 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