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2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王华与沈雅英、奚银发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沈雅英,奚银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2020号申请执行人王华,男,196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被执行人沈雅英,女,195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奚银发,男,195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沈雅英、奚银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起每月支付申请人人民币3000元,至执行标的人民币108000元全部清偿为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无异议。以上事实,有执行通知稿、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材料、调查笔录等材料为凭。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现由于本案目前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可待本案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时,即时向本院请求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2020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债权向本院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博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