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91执恢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鞠长海与被执行人石金凤、刘国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朗乡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鞠长海,石金凤,刘国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朗乡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91执恢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鞠长海。被执行人石金凤。被执行人刘国忠。申请执行人鞠长海与被执行人石金凤、刘国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朗乡林区基层法院于2011年11月1日作出的(2011)朗民初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金凤、刘国忠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鞠长海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石金凤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朗乡支行银联卡有存款,本院依法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8,199.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石金凤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力朗乡支行账号内存款28,199.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高元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戈均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