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赵凤勤与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晓兵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凤勤,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晓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赵凤勤,女,住陕西省凤翔县。被执行人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宝鸡市陈仓区。法定代表人王生平,任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晓兵,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2292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赵凤勤与陕西秦龙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晓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执行22314元,余52064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2292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张宗让审判员 封军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小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