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白锦林与乔继珍、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锦林,乔继珍,XX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827号原告:白锦林,男,195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龙洲乡新窑梁村,居民被告:乔继珍,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林家湾村。被告:XX,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家畔镇林家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锦林诉被告乔继珍、XX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锦林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锦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锦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9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梁 斌审 判 员 赵伟国人民陪审员 吴怀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白春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