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风杰与武林风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风杰,武林风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553号原告王风杰,女,出生于1967年11月19日,汉族,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张会玲,河南怀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林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博学路莲湖路交叉口恒兴嘉苑1号楼1单元11楼038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风杰诉被告武林风酒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风杰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63元,由原告王风杰负担。审 判 长 陈洪之代理审判员 岳晓静人民陪审员 马存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