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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庸鑫与郭容、郭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庸鑫,郭容,郭小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保93号申请人:王庸鑫,男,生于1949年6月24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申请人:郭容,女,生于1968年6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被申请人:郭小玉,女,生于1966年6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庸鑫诉被申请人郭容、郭小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庸鑫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郭容、郭小玉所有的挂靠在宜宾戎通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的XX号大客车燃油补贴费100000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郭容、郭小玉所有的挂靠在宜宾戎通运输有限公司经营的XX号大客车燃油补贴费1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凌师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