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02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黄晓华与被告孟祥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晓华,孟祥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02民初1042号原告:黄晓华,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孟祥羽,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农民。原告黄晓华与被告孟祥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晓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孟祥羽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2.由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4日,被告孟祥羽以过江种地为由向其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后因俄罗斯生意不景气,被告便不再过江种地。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未还。2017年5月23日,原告再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于当日为原告出具借据一份。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偿还欠款。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4日,被告孟祥羽向原告黄晓华借款人民币30,000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未还。2017年5月23日,原告为被告出具借据一份。出具借据后,被告仍未偿还欠款。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借据予以证实,被告应偿还借款。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视为对答辩、举证、质证、辩论权利的放弃。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祥羽偿还原告黄晓华借款人民币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550.00元,本案应收取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00元,由被告孟祥羽负担,与上款一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即权利人应在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书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杜 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高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