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谭雪明与卢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雪明,卢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502号原告:谭雪明。被告:卢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雪明与被告卢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雪明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谭雪明负担。审判员 滕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伟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