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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2民初1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谭雪明与卢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雪明,卢大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2民初1502号原告:谭雪明。被告:卢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谭雪明与被告卢大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雪明于2017年7月31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谭雪明负担。审判员  滕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韩伟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