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张勇林与喀喇沁旗王爷府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林,喀喇沁旗王爷府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823号原告:张勇林,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罗家营子村九组。被告:喀喇沁旗王爷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王爷府镇。法定代表人:刘来力,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勇林与被告喀喇沁旗王爷府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东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