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1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秋平、胡新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秋平,胡新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1569号被执行人被告人王秋平,男,1977年7月4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被执行人胡新平,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现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2017)湘0104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秋平、胡新平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秋平、胡新平的银行存款2037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2037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