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豫1224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莫来让申请执行高文超、宋来朋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来让,高文超,宋来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执246号申请人莫来让,男,1959年11月16日生。被执行人高文超,男,1968年10月20日生。被执行人宋来朋,女,1970年5月20日生。莫来让申请执行高文超、宋来朋民间借贷一案,莫来让依据本院(2016)豫1224民初2387号民事判决书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向被执行人高文超、宋来朋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高文超、宋来朋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高文超、宋来朋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246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海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