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邱小峰与何学文、广西贵港市新时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小峰,何学文,广西贵港市新时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02民初643号原告:邱小峰,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告:何学文,男,196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被告:广西贵港市新时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马草江西侧(家和居国际建材家居广场*楼*****号)。负责人:何学文。原告邱小峰诉被告何学文、广西贵港市新时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小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学文、广西贵港市新时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小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0万元;2、本案发生的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何学文以其公司(广西贵港市新时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急需资金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原告邱小峰借款20万元,经原告邱小峰同意,原告邱小峰配偶廖少莲由广西农村信用社以借款为由转账至被告何学文账户(账户:62×××53广西贵港工商银行)。并于当日立下借条一份(及收据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款后被告于2015年4月18日前还款206000元,至今尚欠原告20万元,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何学文、广西贵港市新时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广西贵港市新时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何学文。2015年3月17日,原告与被告广西贵港市新时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协议中称为广西贵港新时空装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双方以金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2500平方办公楼装修合作沟通达成协议,邱小峰于2015年3月17日将本金20万元打入该公司,2015年4月18日该公司将上述本金返回邱小峰,金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0%之日,该公司付邱小峰70%利润即7万元,工程全部验收结尾付30%利润即3万元,如该公司因其他原因未与金泽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则该公司一个月内即2015年4月18日前退还邱小峰本金20万元,另加付利息6000元,每延期退还本金一个月支付利息6000元。被告何学文于协议中书写“同意何学文”,被告广西贵港市新时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协议中盖章。同日,邱小峰通过其妻子廖少莲银行账户转账20万元至何学文银行账户,被告广西贵港市新时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同日出具收据交原告收执。协议签订后,原告以被告不按约定期限退款为由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营业执照、结婚证、电脑咨询单、《合作协议》、电汇凭证、业务收费凭证、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邱小峰与广西贵港市新时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其内容应为广西贵港市新时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邱小峰借款20万元,因此,本案的法律关系应为民间借贷关系,双方的借贷关系没有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广西贵港市新时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及时还款,依法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何学文作为广西贵港市新时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举证证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依法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原告诉请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20万元,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缺席,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学文、广西贵港市新时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借款20万元给原告邱小峰。以上应付款项,义务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650元,由被告何学文、广西贵港市新时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六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30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恒涛人民陪审员 张 雪人民陪审员 庞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韦小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