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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民终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赵林江、潘凤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林江,潘凤国,李柏行,李景阳,赵国林,李宝林,高云福,高云财,宋元忠,富锦市砚山镇砚兴屯村民委员会,杨桢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民终298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林江,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锦市。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潘凤国,男,197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锦市。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柏行,男,195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锦市。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景阳,男,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锦市。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艳,女,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林,男,194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宝林,男,194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云福,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云财,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锦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元忠,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锦市。诉讼代表人:高云财,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锦市。原审被告:富锦市砚山镇砚兴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富锦市砚山镇砚兴屯。负责人:赵国真,该屯党支部书记。原审第三人:杨桢,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富锦市。上诉人赵林江、潘凤国、李柏行、李景阳因与被上诉人赵国林、李宝林、高云福、高云财、宋元忠、原审被告富锦市砚山镇砚兴屯村民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杨桢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提供新证据证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富锦市人民法院(2016)黑0882民初124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富锦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赵林江、潘凤国、李柏行、李景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郑玉祥审判员  韩国斌审判员  王雪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婧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