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1刑初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军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11刑初68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江西省余干县人,户籍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被告人李军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辩护人徐秀林,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刑诉(2017)6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5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袁松、书记员孟丽娜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及其辩护人徐秀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起,被告人李军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在昆明市官渡区竹园村云烟商店非法经营烟草制品。2017年2月28日15时,民警在被告人李军使用的车赣LL36**、云A1H2**、其经营的商店内查获大量香烟。经清点,从现场查获的扣押物品如下:云烟(紫)362.7条、云烟(红出口)271条、云烟(软珍品)4条、云烟(硬珍品出口)1.4条、云烟(大重九)0.7条、红塔山(硬经典)15.3条、红塔山(软经典)2.7条、红塔山(硬经典)1条、红塔山(硬新势力)0.8条、红塔山(传奇)1条、红河(硬甲)16.9条、红河(软甲)120条、红河(硬88)66.5条、红河(硬99)1.6条、中华(硬)24条、中华(软)10.3条、利群(新版)60条、芙蓉王(硬)17条、小熊猫(精品出口)2.3条、玉溪(软)1.8条、黄鹤楼(硬金砂)2.1条、钻石(荷花)1条。经鉴定,涉案卷烟价格为107831元。以上物品扣押于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星耀路派出所。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军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李军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请酌情从轻处罚;2、被告人李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坦白;3、被告人李军购买的香烟尚未销售即被公安机关扣押,属于犯罪未遂;4、被告人李军有三个尚未成年的孩子需要抚养,家庭负担重,愿意缴纳罚金接受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军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1、被告人李军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所提李军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本院已在前述中予以考虑,不再重复评价。2、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是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的犯罪行为已实际侵害了市场秩序以及我国对专营、专卖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因此,其行为不构成未遂,对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3、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与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扣押在案的涉案卷烟,应当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据此,根据被告人李军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罚金已缴纳一万元,剩余罚金须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详见审理查明事实中从现场扣押的物品全部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杨婉菱人民陪审员 丁艳芳人民陪审员 张 罗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