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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刑更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冉建明抢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冉建明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刑更1182号罪犯冉建明,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土家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酉阳县。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四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16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冉建明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5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1500元),责令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38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10日送监服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以(2016)闽04刑更6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8月27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7年7月4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6年2月至2017年4月累计考核分1434分,获得表扬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冉建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冉建明减去有期徒刑二十五日(刑期自2012年12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昂审判员 刘  涌  泉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