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5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吴有道、卢国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有道,卢国平,黄红妹,彭红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5执73号申请执行人:吴有道,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卢国平,男,1966年2月19日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黄红妹,女,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彭红标,男,汉族,1968年8月2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卢国平、黄红妹、彭红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卢国平、黄红妹、彭红标银行存款人民币66万元及相应利息;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蔡小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吁 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