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8执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李某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李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33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7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197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8民初5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冯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冯某某35000元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30元,但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某银行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李鑫& # xB;代理审判员 吴 芮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卓 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