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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81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郭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81民初568号原告:郭某,女,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古交市桃园社区居民,住太原市。被告:王某,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古交煤焦集团公司职工,住古交市。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儿王琪琪的抚养权归被告,王琪琪随被告生活。3、判令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古交市李耀武建材市场三区206号楼房一套归原告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1988年6月举行婚礼同居,2001年4月27日生一女,取名王琪琪,现在古交市第二中学上学。2004年1月17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为家庭琐事经常与原告吵闹,还殴打原告,给原告身体上、精神上造成了极大伤害,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再次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辩称,原告所诉不实,我没有经常打原告,现已年龄大了,已不存在与原告打闹。2016年腊月我还把原告叫回家过年,后原告说要上班,我还把原告送到单位。只要原告回家,管理好教育好孩子,我也不再追究原告什么,日子还能过好,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于1988年6月举行婚礼同居,2001年4月27日生一女,取名王琪琪,现在古交市第二中学上学。2004年1月17日原、被告补办了结婚登记。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原告郭某于2017年5月31日以与被告王某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被告王某抗辩还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同居一段时间后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了结婚登记,是双方对自己婚姻感情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是有良好感情基础的。金无足赤,人无完人,每个人都会有缺点,在面对缺点时要多想优点,这样慢慢去加深彼此的感情,才能缔造自己的幸福。原告郭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告王某对婚姻感情中的原告仍无法放手,期盼好好过日子,本院也希望原告郭某珍惜身边的被告,给被告一个机会。综上,只要原告与被告互相谅解,多看对方优点,求同存异,还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对原告郭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要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学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小红 来源:百度“”